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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托业务是国际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经营、管理和处置财务,为指定受益人谋取利益的经济行为。
第一,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在信托合同签订之后,委托人的资产的所有权必须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不同于一般代理的地方。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可以便于受托人方便地进行信托资产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有利于促进受托人担负起经营管理信托资产的全部责任。
第二,信托资产核算的他主性。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去管理、经营信托资产,所得的收入全部归受益人,委托人只得到一定的管理费。另外,如果受托人在信托资产运用中出现损失,这最终也应该由受益人承担,也就是说受益人是信托业务风险的最终承受者。
第三,收益分配的实绩性。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并且定期按照信托投资的实际收益向受益人支付收益,因此,受托人定期支付给受益人的收益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1)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个人信托即委托人是自然人的信托业务,法人信托是指由法人创立的信托,因此又称公司信托或社团信托。
2)资金信托或非资金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对象而设定的信托,他益信托则是指以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为受益对象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