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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制是指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 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1)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4)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5)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