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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险是指以参加保险者交付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来补偿参加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参加、事 者的死亡、疾病;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是补偿损失的一种经济事业,它的基本功能是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丸一方面为保持社会再生产不间断地进行,客观上要求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着商品生产与货币交换,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国家开办保险,是适应我国现实的经济状况,把它当作一项必不可少的经济补偿制度。
(1)财产保险。即以物资财富及与此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对损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时,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人身保险。即以人身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审查保险单是否有效。看受损时间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看受损责任是否在规定的保险范围内。对已经失效的保险单不予审理。
(2)核实损失原因,审定赔付责任。根据现场查勘灾损发,生原因及经过,查阅有关证件,结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实事求是做出判断。
(3)明确赔付范围,落实损失金额。赔偿责任确定之后,对灾害损失,要根据保险合同,逐项查对审定,明确赔付范围,确定损失程度和损失数量,扣除损余,核实应赔金额。
(4)查明第三者责任,办理追偿手续。在查核灾损发生原因和经过时,如发现按照法律规定或其它有关约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可以先予赔偿,但在赔偿结案的同时,应由被保险人签具授权书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1)
保险额损失率= | 商品适销商品金额 | × 100% |
全部库存商品金额 |
(2)保险净费率=保险额损失率×(1+危险附加)
(3)
附加费率= | 经营业务费用总额 | |
净保险费收入总额 |
(4)保险费率=保险净费率×(1+附加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