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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后,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对于付款人的善意付款,应当成立有效付款,从而免除其向真实权利人逆行二次付款的责任。
我国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规定善意付款的目的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保障票据支付的安全性,其成立要件,在于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善意付款的效力表现为对付款人的免责,即在付款人发生善意付款时,对于其已经进行的付款,视为有效的付款,即使发生错付,对真实权利人也不再承担再次付款责任。真实权利人只能向因错付而接受支付者要求偿还,而不能向付款人要求新的支付。在付款人的付款不能构成善意支付时,其所进行的支付应为无效,对真实权利人仍有进行再次支付的义务。另外,在代理付款人因形式审查上的问题而发生错付,或者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而进行付款时,代理付款人亦应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