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混合原则
商标混合原则(mixed princile of trademark)
商标混合原则是指以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确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
注册在先原则,指商标依法注册后在规定期限内(三年或更长时间)无人提出异议,期限届满注册人便取得商标的专用权。
使用在先原则,指商标已使用但未注册,如发现其后注册的商标与其相同或近似,可在异议提出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可将该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异议提出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则商标使用在先者将放弃自身的商标专用权。使用的国家有西班牙等。
- ↑ 1.0 1.1 于玉林主编.无形资产辞典[M].ISBN:978-7-5326-2426-3/F01.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