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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无效

  	      	      	    	    	      	    

目录

什么是商标权无效[1]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依各国通例,宣告无效的事由通常为:①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②与在先权利冲突;③损害驰名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法院依法进行,被裁决无效的注册商标,其注册的效力应视为自始无效。

  在无效宣告制度之外,撤销注册也可使商标权归于消灭,但撤销注册的理由要么是注册商标未满足使用要求,要么是该商标丧失了其显著特征。撤销注册与无效注册的效力不同,撤销某一商标的注册,该注册仅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效力;注册无效的,无效决定的效力具有追溯力,为自始无效。

商标权无效情形[2]

  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了商标权无效的三大类情形。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商标权无效的程序[2]

  对应于商标权不同的无效情形,商标权无效的程序亦有所不同。

  (一)对于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的商标权无效程序有两种:一是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对于不当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自商标注册之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对于注册商标争议的,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可自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对于商标权无效提起的时间,因无效的原因不同,法律的规定也不相同。对于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的,商标局主动撤销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确认无效没有时间的限制。对于不正当注册或争议的商标,提起无效的时间限定于自被提出无效的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这是因为,如果在五年之内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行使权利,注册商标人则由于长期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信誉。此时再为制止,则给注册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失较大。况且,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自然没有必要格外对其进行保护。但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原因在于,这种恶意注册的目的不是在于注册后通过使用创造自身的商誉,而是为了搭便车,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声誉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况且还垄断了这一市场,阻止真正的驰名商标人的使用。这是与商标立法的精神相悖的。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撤销这一注册商标。这是为了节省有限的资源,也是为了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使异议人与无效申请人不同,因对象相同,只要无效的事实与理由与异议相同的,同样受到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权无效的效力[2]

  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而撤销,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参考文献

  1. 姜一春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7.
  2. 2.0 2.1 2.2 吕淑琴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