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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标弱化是指本来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由于被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从而降低了该商标的绝对显著性,模糊了该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的唯一联系。
商标弱化方式主要有三种:
①是他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让人们无法将其与原来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而可能同时联想起几种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长此以往,势必会削弱商标对原来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作用。
②在广告中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宣传自己的商品,又是一种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在许多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对比较广告和摄影广告都有法律规范。在广告中不恰当的联系驰名商标的作法,容易让消费者把二者联系起来比较,使其降低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例如:一种酒心糖的广告称其为:“五粮液酒心糖”或“茅台酒心糖”等等,对这种类似的行为在《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也找不到明确的禁止规定,但为反淡化行为所规范,是一种对驰名商标的弱化行为。
③实践中还有一种弱化形式,就是将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用在不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它不仅造成对原有商标显著性的侵害,同时也使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