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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标丑化,是指商标受到污损,贬低或者其他相对负面的影响,使得该商标及其指代产品的良好商誉或正面形象被冲淡的现象。
①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于非法或不道德的商品或服务上。例如: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色情用品上。
②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质量低劣或价格低廉的商品或服务上。如,在Steinway sons V.Robert Demars&Friends一案中,被告将原告使用在钢琴上的驰名商标:“Steinway"用于啤酒罐开启把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Steinway商标同其商业活动及其商品联系使用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原告高质量的钢琴产品势必会同被告廉价批量的产品相联系,同销售被告产品的小店,超级市场相联系,而这种联系必然会损害原告只生产和资助高品位,高质量的产品的声誉和形象。”
③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于普通商品或服务上,但会产生负面的或令人不快的联想。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于普通商品或服务上,即使这种普通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范围内属于高质量的,甚至比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更高的质量水准,更高的档次。但是,这种使用如果使人对驰名商标产生负面的或令人不快的联想也会造成丑化。例如:将“统一”方便面的“统一”商标用在一种杀虫剂上。商标丑化实质上是对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信誉和形象的侵害,从而对商品或服务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