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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效力是指已经过登记的事项在法律上所产生的约束力。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使社会公众知晓登记者的基本信息和经营管理状况,其功能就是向公众公开商事主体的信息。
(一)对商主体的效力
各国法律关于商事登记对商主体的效力规定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三种立法例:
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商法人不得成立,其行为不能视为商行为。但对于商个人、商合伙,商事登记仅仅具有宣告性,是其商人身份的法律确认。如果行为人未经登记而从事商事活动,其不享有商人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商人的义务。德国、法国、瑞士的商法奉行这一原则。
2.商事登记的作用仅仅在于保护商事名称权、商标权及其他与商主体相关的特殊权利。荷兰商法奉行这一原则。
3.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行为人未经商事登记而实施商事经营活动的,既不能享受商人的权利,也不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奉行这一原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种效力也包括三个方面。
1.第三人基于信任登记事项而与商主体发生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在登记事项不实的情况下,第三人因信任该登记事项所受损失,商主体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2.合法登记的事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经依法登记的事项,无论相对人知晓与否,均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如商事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就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不得侵害其商事名称权。
3.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应当登记并公告的事项、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不得以该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未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不得以其变更对抗不了解其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更而与原法定代表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