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目前世界各国对商业方法专利没有统一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为: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
美国商标专利局认为,商业方法专利的客体是指以下的方法申请的专利:
(1)一种经营、管理或其他操作某一企业或组织,包括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
(2)任何应用于竞技、训练或个人技巧的技术方法;
(3)上述二者所描述的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的技术或者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商业方法专利的客体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商业方法发明。在我国,一般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而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具体来说包括:电信通讯、金融与财务、订购运送以及所有有关互联网络应用和电子商务相关的专利。
与普通的专利相比,商业方法专利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来说:
(1)应用地域的特殊性。商业方法专利作为一种与互联网和计算机密切相关的专利,其应用的地域也具有自身的特点。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网络贸易量大幅度增长,商业方法专利的应用以互联网为限,覆盖了整个虚拟空间。商业方法专利地域的扩大使得其所涉及的利益集团更为广泛和复杂,一国不仅要考虑本国的利益集团,还要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集团,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了国际市场争夺和国家产业安全的问题。因此,各个国家对待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比其他专利更为谨慎。
(2)扩大的独占性。商业方法专利一般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主体部分。即:理念,软件程序和控制系统。一项商业方法专利的主体,是决定其权利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主体在理念层面的商业方法专利是最具排他性的,即使其他商业行为采用的是不同的软件程序和控制系统,但只要使用了与该商业方法专利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理念,就可以判定这一商业行为是侵权的。
(3)市场寿命短。与其他普通的专利产品相比,商业方法专利产品实质上的市场寿命是很短的,究其原因,在于当今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商业方法在软件程序和控制系统上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更新换代的速度远远超过了一般的普通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般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而这一期限,可以使原本的商业方法专利在技术上实现根本的改变,不能达到保护专利的目的。
从历史来看,商业方法在获得专利主体地位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阻碍。英国的早期判例中一般坚持“一项发明要具备可专利的资格,需要是可被商业利用的、可被普遍接受的物质具体化的实体。当一个发明人作为自然规律的发现者或者一个数学运算的创造者出现时,是不容易受到认可的。方法的发明者需要克服的困难在于,方法经常是被看成是一系列观念、自然规律和运算法则的集合,一直到18世纪末,大多数国家才勉强承认方法专利。在19世纪晚期,美国主张商业方法因其因缺乏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不能受到专利保护,不具有可专利性,在美国早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商业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的案件最早可以追溯到1893年的The United Credit System Co V American Indemnity Co一案中,法官认为该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项直接的商业经营方法,这一方法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在其后的1908年的Hotel security Checking v Lorrainey一案,则确立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该案的判决基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规定:“凡发明或者发现任何新颖而使用的工序、机器、制造品、物质的成分,或其上述各项新颖而使用的改进。可以依照本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专利权。"法院据此认为,Hotel securityChecking所主张的餐馆记账方式是一种商业方法而没有技术性,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一案件确立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此后的大多类似的案件都援引了这一案例。尽管法院确立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案例,美国商标专利局至少从1971年就开始授予了金融类及其它商业方法专利。例如在1983年和1986年授予美林公司的“现金管理账户"专利,曾经引起了广泛争议。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专家认为,“商业方法除外原则”是对法律解释和发展的阻碍,对一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应更加重视审查其实用性,看其是否能应用于实际中并产生一定的实用效果。不能仅仅判断其属于一种归纳方法或者其他活动规则,便将其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可以认为具有实用性,可以作为专利的保护客体。
l、商业方法专利化的外部条件
(1)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
20世纪90年代以来,依托于计算机和网络的电子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们获得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快捷方便的获取信息,通过网络开展和处理业务也越来越流行,诸如电子商务,网络银行,因其效率高,支付低,收益高和全球性的特点,很快受到人们的欢迎和企业的重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的发展,传统的商业方法开始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控制系统成为商业方法发明的载体,利用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解决应用型问题,使得商业方法具备了被授予专利的可能性——技术性。
(2)企业的需求
“现代企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核心技术的竞争上,不夸张的说,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命运。而商业方法通过与网络技术相结合,能大幅度地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专利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利,能更好的保护商业方法在本领域内不受侵犯,从而使企业夺得商业先机,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商业方法专利化来保护自身利益。
2、商业方法专利化的内部条件
商业方法要获得专利保护,除了满足“技术方案”的要求之外,还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讨论商业方法专利化的可能性,要先分析商业方法的“专利三性",具体研究符合商业方法可专利的条件。
(1)创造性
创造性,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商业方法的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而系统的规定,根据其他国家的实践,商业方法因其与其他专利客体的不’同之处,因此,审查商业方法的创造性也有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①申请专利的商业方法必须是独立进行的实质性的运作或操作;②商业方法专利对具体的要素或行动信息进行的操作需具有显著的进步或实质性的特点;③商业方法与实现这一方法功能的媒体之间的功能性或结构性的联系需具有显著进步或实质性的联系;④商业方法与硬件资源的结合产生了一定的技术效果。”
(2)新颖性
颖性,目前我国对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对于商业方法来说,基于网络的公开性和全球性,导致其对新颖性的判断难点集中在对现有技术的判断上。为了确定一项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各国的专利审查机构通常是通过专利检索的途径来确定是否存在“现有技术”。
(3)实用性
实用性,判断一项商业方法是否具有实用性,主要是看该商业方法能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商业领域内是否能够投入使用,并且产生积极的效果,带来一定的商业利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商业方法的实用性,只要求具备实用性的可能性,并不要求该商业方法已经投入实际运用,并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了一定的商业效果。
1、经济利益的刺激
专利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决定了它能保护专利产品不受他人侵犯,并且可以通过转.让专利的使用权来获取收益。同时,在专利法的保护之下,任何使用专利的相对人都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用,专利权人在短期内,在其商业方法发明所涉及的领域内完全排除其他竞争者的进入,从而独占市场。在这种情况之下,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成为现实需要。传统的商业方法因为受到地域的局限,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随着商业方法同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相结合,商业方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甚至超越的国界,毫不夸张的说,谁先掌握了专利权,谁就掌握了全球商业经济的先机,便可坐享许可费,正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促使各国争相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
2、国家利益的要求
一个国家选择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与该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密切相关的,“在20世纪初,美国作为全球经济的领军,秉持着保护公众利益和反垄断思想,将商业方法排除在专利范围之外。"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欧洲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崛起,使得美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大大降低,与此相对的是,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其在知识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取得了高额的利润。高新技术产业所依赖的商业方法如果要实现其利益的独占,就势必要取得专利权,因此,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美国出于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要求,逐步放宽了对专利的审查标准。我国如果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我国企业在殴美日等国家和地区,会受到商业方法专利的限制,而其他国家企业在我国则对此不必担心,这种不平等地位会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出于劣势。面对这样的国际形势,必然要求我国积极推动商业方法专利化的进程,从而在未来快速发展的信息产业中占得先机,掌握主控权。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程度之高使其尤其需要得到重视。对处于国际化浪潮中的国内产业来说,知识产权与国际接轨,给予商业方法以专利保护,可以及早的促使其从一般竞争转向创造性竞争,增强创新意识,提高自身竞争力来面对国际竞争,不但有利于我国国内产业的发展,更可以使国内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
3、保护企业利益的优选途径
长久以来,企业在对商业方法的保护上采用了多种手段,最初寻求版权法的保护,但商业方法的特性使得其在版权法的保护下显得并不适宜。与传统的文字作品不同,商业方法是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的方法,并且获得某种技术效果和实现一定功能的工具,商业方法的目的在于推广商业经营模式,而非满足人们的某种精神享受和需求,这使得商业方法的功能性更加突出。从这个方面来看,使用版权法对商业方法的保护范围显得过于狭窄。与版权法相比,专利法保护商业方法优势则更加显著,主要体现在:,第一,专利法可以保护商业方法的核心技术构思和逻辑:第二,专利法强调功能性的保护,它可以极大的满足权利人排他性的权利要求,具有更强的独占性。"因此,相比于版权法,用专利法来保护商业方法显得更加适宜。在商业方法获得专利保护之前,很多国家将商业方法作为一种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是十分有限的,一旦其他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也创造出相同的方法,那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就不能受到保护了。这样的保护方法显然不能适应商业方法的发展,对于商业方法而言,专利保护虽然相比之下较为昂贵,但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占权,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使用同一商业方法。综上所述,只有对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才能实现对商业方法真正的保护,满足其发展的要求,虽然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从短时间来看,是对其他竞争者的限制,不利于鼓励竞争,但从长远利益来看,最终是有利于整个电子商务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创新。
4、其他必要性
(1)现代商业方法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同商业方法相结合的产物,对电子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的更新以及对商业方法的创新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支持,并不比任何一项其他专利技术的开发投入的资源少。因此,对于那些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商业方法可以给予专利保护,鼓励创新,有利于惩戒和防范侵权,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2)商业方法可以为公司带来大量的垄断利润。“在网络环境下,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企业利润的增长更加依赖于与软件、硬件及网络相结合的商业方法,这使得企业希望商业方法能够获得专利的保护。”
(3)商业方法专利涉及一个企业的财务分析,市场分析、商业发展和规划、证券、保险、银行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实际上已经涉及了现代企业运营的所有基本领域,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商业方法对于整个经济运行的重要作用。因此,将商业方法纳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