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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混淆也被称为旁观者混淆,是指费者为了追求虚荣。明知假冒他人品牌的商品而购买。消费者在“知假买假”的过程中并没有产生混淆,但该种行为的最佳效果是让其他人误以为该产品就是真品。
售后混淆所以应当被商标法接纳,成为一种标准化的商标侵权样态,其理由存于:
第一,与售前混淆不同的是,售后混淆有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客观事实。尽管从实际情况看,售后混淆巾,那些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存购买他人仿制品的过程当巾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的行为,因为,该行为是红消费者完全理性的情况下所积极追求之结果。但售后混淆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向后性。也即售后混淆欲达到的“混淆后果”是使这些名牌产品的潜在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认的机理在于,当知名品牌的产品具有某种非常容易识别的形状或外观时,作为潜在的消费者在看到市面上的仿制品后往往会误认其为真品,并进而发现自己对该种物品的质量并无深刻的印象,于是就不会选择去购买真品。因此,售后混淆足以一种“以假乱真”的方式来达到使消费者混淆的目的。售后混淆相较于丁售前混淆的最大区别在于。售后混淆有实际“混淆行为”发生,尽管该种实际混淆以产品的潜在消费者为对象。因此,可以认为,竞争者或者说假冒者的行为是完全建立在消费者对知名产品和仿冒者自己的产品来源发生误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了知名产品品牌的企业声誉和广告价值来为自己攫取高额利润。因此.假冒者的行为完全可以由“商标法”来加以评判,应当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潜在顾客也应成为商标权人垄断的对象。售后混淆理论的提出对商标法的最大贡献就在于“潜在顾客”的被发现。长期以来,在商标法的理论上。对混淆或混淆之虞的判断都是以实际购买者为识别对象的。该种做法显然忽视了商标产品的潜在购买者。实际上,商标产品不但要吸引当前顾客,更主要的是,它还要招徕未来消费者。而能否吸引商品的潜在顾客,它也就成为了商标权人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一种重要激励。我们都知道,商标的功能之一,就在于它能担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商标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消费者的‘抵押品’.这种‘抵押品’的存在就为卖主向消费者提供其期望的质量稳定的商品提供了激励,”而激励的前提是买主能通过自己的诚信行为将商标产品的潜在顾客揽为己有。因此,售后混淆理论的提出是完全符合商标制度的激励原理的,它在看到了商标功能未来性的同时,在制度的构造上为商标权人培育这种未来性提供了利益动机,即通过使其可以垄断潜在顾客之方法为其培养和构筑这种末来性提供了充分的激励。这就可以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商标制度仅有刺激生产者未来行为的“假想前提”而不具有支撑前提的“事实措施”的局面,从而使商标制度走向科学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