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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占有是指不以暴行或者胁迫取得或维持的占有。与之相对的是暴力占有,即瑕疵占有。
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均属占有的常态,在和平占有抑或强暴占有的事实不明时,推定为和平占有;在公然占有抑或隐秘占有的事实不明时,推定为公然占有。
这是以占有手段的不同进行的划分。暴力占有是指通过暴力手段而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如通过抢劫或抢夺而取得占有。和平占有是指非通过暴力取得和维持的占有。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诸如时效取得之成立等特定情形,须以对物的和平占有为要件。
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的区别主要在于占有取得的方式和占有人的取得意思;但也取决于占有人持续占有的方式和占有意思。占有以和平方式取得而以暴力方式维持者,视为强暴占有;而占有以强暴方式取得后又以和平方式维持着,也可能转变为和平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