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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变更其业已享有的名称。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可以通过强制性规定和自主设定两种方式而取得,因此名称变更权仅仅适用于可得依自主设定方式取得名称的场合。此外,名称的变更,作为法人变更或非法人组织变更的一种类型,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名称,可以是名称的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名称的全部变更。如果正在使用的名称是经登记的,变更后的名称也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名称一经变更登记后,应当使用新登记的名称,原登记的名称视为撤销,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