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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以集体合议的方式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合议仲裁庭的优点在于,各方当事人均选定一位仲裁员,通常该名仲裁员比较熟悉指定方当事人的法律、文化和商业背景,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和信任感;就仲裁庭而言,由不同背景的仲裁员参与审理,当事人的情况更容易被仲裁庭所理解,从而避免某些可能产生的误解。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做法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
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合议制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但是,有时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涉外仲裁规则同时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指定的2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合议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独任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它们的区别是独任仲裁庭的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担任;合议仲裁庭的三名裁员,由各自选定一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在处理一些简单劳动争议事件时适用;合议仲裁庭在处理一些较为复杂的劳动争议事件时适用。对重大、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照办。
与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与独任庭一样,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合议仲裁庭与独任仲裁庭的适用,亦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其原则是: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出现差错和失误;简便、快捷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