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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司是指仅由有限责任社员构成的持有份额公司。
合同公司对内与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一样,都适用民法上有关合伙的规范,即原则上,公司章程的变更以及其他方面的决策必须由全体社员一致决定,社员亲自执行公司业务。另一方面,对外关系上与股份公司并无差异,以确保社员(出资人)的有限责任。这种合同公司是日本公司法新创设的公司形态。
(一)关于章程的变更
合同公司设立后变更公司章程,原则上必须经过全体社员的一致同意(日本《公司法》第637条)。
(二)关于社员
(1)社员的人数。承认1个社员的合同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公司法》第641条)。
(2)社员的姓名、持有份额的转让。公司社员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的价格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法》第914条)。执行业务的社员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代表社员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则是属于登记事项(《公司法》第914条第6、7项)。对于合同公司设立后,社员加入、持有份额的转让的承认,原则上均要通过全体社员的一致同意(《公司法》第585条1项)。但没有执行业务的社员只要经过执行业务社员的全体同意,就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份额。
(3)社员的出资。出资的标的只限于金钱以及其他财产,不得以信用、劳务出资(《公司法》第576条1项6目)。所有的社员都是有限责任社员(《公司法》第585条1项)。关于社员的出资,采取的是全额缴纳的制度(《公司法》第578条)。
(4)社员的责任。合同公司社员的责任只是在加入公司时必须缴纳出资,对公司的债务不负直接责任(间接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80条第2项)。
(三)关于业务的执行
(1)执行业务的社员。原则上社员具有业务执行权。但公司社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一部分社员作为执行业务的社员(《公司法》第590条第1项)。
(2)执行业务的社员是法人的时候,如果执行业务的社员是法人的时候,该法人必须选任自然人作为业务执行者(《公司法》第598条第1项)。
①选任职务执行者时,必须向所有社员通知其姓名(《公司法》第598条第1项)。
②代表社员是法人时,则应该履行该法人社员职务的人,其姓名以及住所必须登记(《公司法》第914条第8页)。
③职务执行者与执行业务的社员一样,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进行利益相反交易时,必须获得其他社员的承认(《公司法》第598条第2项)。
(3)执行业务社员的责任。执行业务的社员基于民法委任的规定,对合同公司负有善管注意义务,以及忠实义务(《公司法》第593条第1项、第2项)。
(4)追究执行业务社员责任的诉讼。即使是执行业务社员之外的人,也可以提起追究执行业务社员对合同公司的责任的诉讼。提起该诉讼与提起股份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一样,要求有前置程序(《公司法》第602条)。
(5)执行业务社员对第三者的责任。执行业务的有限责任社员对第三者的责任,与股份公司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的规定相同,只有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时候,才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597条)。
(四)关于合同公司的财务会计
合同公司的全体社员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有必要适当披露公司的财产状况,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即合同公司必须制作借贷对照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社员持有份额变动表,债权人可以请求阅览、复制这些信息。关于这些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内容由日本法务省在其省令中另行规定(《公司法》第617条第2项、《公司法》第625条)。
2.剩余金的分配规则
当分红超过分配利益之日的利益额之时,不能分红(《公司法》第628条)。至于可能分配的利益额的计算方法,由日本法务省在其省令中另行规定(《公司法》第623条)。
若出现违法分配剩余金时,参与分配的社员(包括赞成分配的社员)的责任,以及接受分配的社员的责任,乃至该责任的减免的具体规定,与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相同。对此,《日本公司法》具体规定了下列内容:违法分红的责任(《公司法》第629条)、接受非法分红的责任(《公司法》第630条)、填补欠损的责任(《公司法》第631条)以及责任免除(《公司法》第629条第2项、《公司法》第631条第2项)等。
另外,在日本众议院、参议院法务委员会上,采纳了《关于合同公司制度,观察今后利用状况,为了规避股份公司财务会计等的规范,股份公司向合同公司变更显在化的场合,有必要探讨关于会计制度方法的修改》的附带决议。
(五)关于社员退出公司方面的规定
1.社员退出公司
通常合同公司的社员脱离公司,必须在6个月前作出退出公司的预告(《公司法》第606条第1项),但若有不得已的事由,不论章程是否有规定,任何时候都可以退出公司(《公司法》第606条第3项)。
2.偿还其因退出公司而持有份额的对价
当社员退出公司时,可以接受公司偿还的相当于持有份额对价的金额(《公司法》第611条第1项)。偿还之际,偿还的金额超过剩余金的时候,基于执行业务的社员(执行业务社员为复数的,须过半数同意)的决定,履行了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必须偿付(《公司法》第635条)。违反该规定进行偿付时,所有的执行业务社员都对该偿付金额负清偿责任(过失责任)(《公司法》第636条)。
日本参议院在2006年4月27日的本会议中,通过了经济产业省向国会提出的《关于有限责任事业合伙契约的法律案》,并于同年5月6日公布。那么,日本的合同公司与有限责任事业合伙有何相同点与不同点呢?
(1)社员或者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上二者相同,均负有限责任。
(2)在处理公司或者合伙人的内部关系上,均适用合伙的规定。
(3)根据的法律不同,合同公司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事业合伙(LLP)根据《日本有限责任事业合伙契约法》。
(4)是否具有法人格存在差异。合同公司具有法人格,但有限责任事业合伙不具备法人格。
(5)在业务执行方面也略有不同,合同公司未必需要所有社员担当业务的执行。但有限责任事业合伙必须是所有的合伙人参与事业。
(6)组成社员为1人的时候,合同公司可以继续存在,但有限责任事业合伙不能继续存在。
(7)组织变更的方向性不同。合同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可以根据程序相互变更组织形态,但有限责任事业合伙不得与股份公司等公司相互变更组织形态。
(8)企业在合并、分立中要求不同。合同公司与公司之间可以进行分立、合并等行为,但有限责任事业合伙则不能与公司之间进行分立、合并等行为。
(9)在征税对象上不同。对合同公司的征税,不是向社员直接征税,而对有限责任事业合伙的征税,则是向合伙人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