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证保险(Contract Guarante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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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证保险,又称为契约保证保险。它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
合同保险保险专门承保经济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合同保证保险实质上起着金融直辖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证人、被保证人、权利人三方,而不象一般保险合同那样只有两方;第二,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一种服务费而不是用于支付赔款的责任准备。合同保证保险的历史不长,传统上是由银行出具信用证来担保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由于出立银行信用证条件较为苛刻,手续比较繁锁,就导致了对合同保证保险需求的增加,从而促进了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
合同保证保险包括以下几种:
1.建筑保证保险。
2.完工保证保险。
3.供给保证保险。
在承保前,保证人往往要对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资信度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被保证人基本情况的记录,包括被保证人的历史、在社会上的影响等;
3.合同业务的进展状况;
4.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5.与银行的往来信函;
6.企业的组织、经营状况,信贷情况,财务审计及记账方法,附属企业的情况。
合同保证保险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包括:
1.投资项目已经核实,工程施工力量、设备材料等已落实。
2.严格审查承包人的信誉、经营承包能力和财务状况,并要求提供投保工程的合同副本、往来银行名称及帐号等情况资料。
3.要求承包工程的人提供反担保或签订“偿还协议书”。
合同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合同保证保险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内容来确定保险责任,一般仅以承包人对工程所有人承担经济责任为限。
(2)保险人赔偿的数额也以工程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赔偿的数额为限。
(3)此外,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