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清算(Partnership 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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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和营业主体的同时终结。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发担经营盈亏。
按清算的方式,清算可分为一次总付清算和分次清算。按清算的法律形式,清算可分为自愿清算和破产清算;后者为合伙企业在资不抵债情况下,由法律强制执行的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
1、变卖企业资产;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资产。
因为现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资产,所以合伙企业在清算时,通常需将资产全部变卖,然后再加以分配。合伙企业资产的分配顺序如下:
2、偿付合伙人债权;
3、按资本余额分配剩余资产。
上述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基于如弄虚作假定:
1、合伙企业有完全的清偿能力,即合伙资产超过合伙负债;
2、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净资产都拥有合伙权益,即在分摊资产变现损益后,其资本余额仍在贷方;
3、在现金分配给合伙人之前,所有的资产都已转变成现金。
在合伙企业无偿债能力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某合伙人向合信企业提供了贷款,或有未提取属于他个人的工资和奖金,应先用这部分债权应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偿付;若已无个人财产可以抵偿,这一损失由其他合伙人承担。这一程序在合伙人个人也遭受破产时,就有例外。在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债权或未提取的工资或奖金应先偿付个人债务,而不是先去抵消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借方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