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利润法(Comparable Profit Method; C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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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利润法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经营活动所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如果被检方的利润水平指标与那些非受控纳税人的经营利润指标相一致,那么被检方的利润数额将被确认为是公平交易的结果;但如果被检方的利润水平指标与可比方的经营利润指标不一致,有关税务当局就要按可比方的经营利润指标对被检方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可比利润法基于以下假定:从长期来看,相同情况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同的利润。可比利润法既可以用于无形资产的转让,也可以用于有形货物的销售。这种方法是美国倡议的,目前除了美国外,只有新西兰、韩国、越南、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中国税法也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
1、找到一个业务活动比较简单、没有价值较大的无形资产或独特资产发挥功能的关联企业作为受检方,如制造企业与批发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应选择批发企业作为受检方。
2、选择最适当的利润率指标。例如,资本利润率(营业利润/经营资产)、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销售额)、贝里比率(毛利额/营业费用)。这里的营业利润等于毛利额减去营业费用后的差额。经营资产是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全部资产的价值,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但不包括对外投资和债券投资,其金额为年度平均价值。
3、寻找和确定作为参照企业的可比方(可为多个非受控企业),找出一个合理时期内(一般为三年)这些参照企业的利润指标,并用这些外部利润指标与受检方的利润指标进行对比。在选择参照系时虽然也要注意这些企业与受检方的可比性,但企业之间功能的可比性在这里并不十分重要,因为功能的差异往往反映在营业费用的差异上。而可比利润法比较的是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中已经剔除了营业费用。另外,受检方与参照企业之间产品的相似性也不十分重要。但如果进行比较的两个企业之间设备的新旧程度或企业的成长期不同,则会影响营业利润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