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保险公司(Controlled insurance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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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受控保险公司,据《跨国企业概念术语百科辞典》条目的注释,指的是“一家工商企业集团建立起来的保险公司,承保本公司集团全部或部分风险事宜。如果这家从事保险的子公司只限于某公司业务的范围,它被称为纯粹的受控保险公司。如果它还向企业集团以外承担风险,便被称为广泛的受控保险公司。”受控保险公司由跨国公司组建(或者更具特征的是,参与共同组建受控保险公司的几个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同一业务领域的同行,如商业、国际运输),它以一种特殊的身份替代了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般保险公司。
陆上的受控保险公司指的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承办保险的子公司是设立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由于处于同一税收管辖下,母公司与子公司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但是这也不等于建立受控保险公司在税收上毫无好处。首先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的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公司所得税时作为费用扣除。如果这个国家对保险公司规定有准备金的政策,保险费收入就有相当一部分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离岸的受控保险公司,也称海外受控保险公司,指的是企业集团在母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的,以从事集团内部保险为主的子公司。现在,避税港成了跨国公司设置国际受控保险公司的首选地点。理由很简单:第一,避税港多数不征公司所得税,即使征收,税率也很低,或者优惠待遇很多;第二,利润累积在避税港,可递延缴纳母公司的所得税;第三,利润作为股息分配出去通常也不征预提税。
如像在百慕大、开曼岛、马恩岛这样的避税港,不仅受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不征所得税,甚至把保险费的收入作为企业向外进行间接投资所得到的股息和利息也不征税。这样,在保险业国际激烈竞争的条件下,受控保险公司往往要比普通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优势。
(1)受控保险公司建立之后,跨国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国际保险市场,否则企业集团每年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只能支付给集团外部的保险公司,这等于增加了一笔成本费用支出,使利益外流。
(2)由受控保险公司办理集团内部的初始保险或分保业务,比之外部保险一般可以节省包括市场费用、管理费用以及保险毛利的支出。
(3)在企业集团的风险索赔率较低而外部保险公司收费较高的情况下,由受控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企业集团的保险费用支可以转化成为受控保险公司的利益,这又可以增加整个企业集团的经济效益。
设立受控保险公司除了经营目的外,税收目的也是着力追求的重要目标。
其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母公司或集团成员企业支付给受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通常允许在计征公司所得税中作为费用扣除,除非是明显违背正常交易标准的转让定价。假定成员企业是设在高税负国家,超额的保险费支付,意味着本企业应税所得的减少和受控保险公司收益的增加。算总账便可得到一笔额外的税收利益。
其二,受控保险公司如果是设在低税负国家或者设在不征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保险费收入除了可以少征或免征所得税外,其税后所得如不及时汇回公司,一般还可以递延缴纳母公司的所得税。
当母公司遇到有关独立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所引起的保险成本问题时,可以在低税管辖区组建受控保险公司。在这以后,母公司从独立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单,而受控保险公司就母公司的保险单与独立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的比例分包关系。独立保险公司按受控保险公司,后者按合同向前者支付数额不大的分包佣金。合同使母公司把支付给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从自己的所得中扣除,并且使受控保险公司在无税管辖区积聚保险所得,从而减轻了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
著名的荷兰飞利浦公司就是以这种形式将集团的部分利润转移到位于牙买加的金斯敦受控保险公司(Kingston Captive Insurance),从而避免了荷兰的高税。据悉,20世纪80年代中期,飞利浦公司每年因此少纳税800万荷兰盾。公司得到的利益还远不止这些,它从受控保险公司获取贷款,投资于某些必要的项目,并在这一过程中又减轻了自己的税收负担——贷款的利息支付可作为公司应税所得的扣除项目。位于无税管辖区的受控保险公司开展离岸的保险和信贷业务,可避免缴纳高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