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型一人公司
原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设立时就是一人公司。显然,初始设立的一人公司能否存在,依赖于各国公司法是否允许,若公司法中规定公司设立的最低人数为2人以上,则不可能产生初始设立的一人公司。[1]这种公司形式已被我国公司法明文予以否定。
目前禁止一人公司的国家为数并不多,而肯定或附条件的承认者居多数,列士敦支堡、德国、葡萄牙、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不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国、比利时、丹麦等国家只允许设立—人有限责任公司;奥地利、瑞士等国家禁止设立原生型一人公司,但是并不否认继发型一人公司。[2]
- ↑ 朱慈蕴著.公司法原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06.
-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编.工商行政管理论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0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