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债务人(Oblig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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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债务人是指在与原始债权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中承担债务的一方。在抵押贷款中,原始债务人是指抵押贷款合同中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因此,资产证券化中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现金流的最基本来源是原始债务人。
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各类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租赁设备的承租人等。由于这种债务的偿还会形成现金流以支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及偿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所以原始债务人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之间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前提和基础。但相对而言,原始债务人之所以参与资产证券化活动,完全是由于其债权人的要求和行为,它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
原始债务人是基础资产的借款者,作为贷款合同的债务人一方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基础资产的债权人在转让基础资产时,出售的是基础资产的债权,即本息收回的权利,属于债权的转让。对于债权人转让合同的权利是否与债务人有关,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一般有以下3种基本原则。
一是自由主义原则。即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美国、德国采用这种原则。
二是通知原则。即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必须将转让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债务人接到通知后,转让才具有效力。法国采用这种原则。
三是债务人同意原则。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才能生效。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不得牟利。”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真实出售,意味着基础资产债权的转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债权债务的变更手续。这时就要涉及原始债务人。在指名债权让渡的场合,由于资产的让渡涉及借款人所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如原债务人的承诺或有债权人的证明材料等),有些国家民法规定在债务发生转让时必须以原债务人同意为前提。这时原债务人在资产证券化中便有了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