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价竞争(Price-Cut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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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价竞争行为是在国内描述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关于压价竞争行为,业界内部是一片抱怨之声,并散见于有关部门的文件之中。其来源在于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增多以及脱钩改制后的生存压力,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为争取更多的客户纷纷打“价格战”,收费明显低于事务所所在地区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如1997年8月12日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中,有关对职业道德情况的清理整顿的要求部分,明文指出:“采取不顾审计质量压价竞争,收费达不到当地规定最低标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揽业务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严肃处理”。[1]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压价竞争行为十分普遍,其典型特征是:
(1)为争取客户,审计收费低于明显低于事务所所在地区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2)与争取到客户以后期间的审计收费没有联系,仅指初次承接业务时以低收费为手段。
对比国外关注的低价揽客行为而言,国内关注的压价竞争行为还有着明显的区别:
(1)判断标准不同。低价揽客行为以是否低于前任会计师收费水平或审计成本来界定,而压价竞争则以是否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
(2)关注期间不同。低价揽客行为不仅关注业务承接当期,还关注以后各期,而压价竞争则仅着眼于业务承接当期。尽管国内外关注的如此差别,但本文认为二者具有相同的本质,都是为了获得客户,并实现盈利之目的。一方面,无论低价揽客行为,还是压价竞争行为,都是市场有效性的必然反映,有竞争就必然会有价格的下降;另一方面,低价揽客行为虽然初期审计收费低,但目的是通过长期的业务合约来弥补或实现赢利,而压价竞争虽不强调业务承接后的收费问题,但事务所一旦拿到客户审计合约,自然会期待长期保持客户,并实现盈利。
在不违背前述模型所建立的基本假设与前提下,我们假定现有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进一步以压价竞争行为为例利用博弈理论加以具体说明(崔宏,2003):
(一)压价竞争是市场竞争的必然
结果我们假定,在某区域仅有A、B两家资格相近、业务较多发生冲突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应于上述模型中审计师的同一类型假设,两家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产品无差异,客户将把业务委托给收费最低的事务所,市场总收入按照规定“标准”为100万元。假设压价率为40%,则A、B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博弈的结果如下:如果A、B两家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压价,他们将平分市场份额,各得50万元收入;如果两家会计师事务所都竞相压价,他们也将平分市场份额,但各得30万元收入;如果一家事务所压价而另一家事务所不压价,则压价方全部占领市场,得60万元,不压价方得0万元,如图1所示。
对A事务所而言,若B事务所压价、我压价得30万元,比不压价得0万元好;若B事务所不压价、我压价得60万元,比不压价得50万元好。同理,B事务所亦然。于是A、B事务所都会选择压价,最终结果是各占一半市场份额,各得30万元收入。
从表面上,两家事务所未能实现市场竞争的“双赢”局面,远离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各方仅得到了正常业务收人的60%,于是大家都竞相抱怨市场竞争激烈,埋怨其他事务所的压价竞争行为影响了自己,影响了整个行业。殊不知,这个“两败俱伤”的结果却是每家事务所“理性选择”的结果。根本原因,就是各事务所都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都以对方为竞争对手,只关心自己的一方利益。在价格博弈中,只要以对方为对手,那么不管对方的决策怎样,自己只要采取压价策略就会占“便宜”,这就促使竞争各方都采取压价策略。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竞相压价的结果对谁都不是最好,那么为何不进行“帕累托改进”,双方都坚持不压价呢?答案是大家不合作。退一步讲,即使各事务所、甚或整个行业达成合作,效果也不能保证。因为从经济角度看,如果大家联合起来,形成行业“垄断”,服务一样,价格一致,客户来不来悉听尊便,就能谋取最大利益,这就像其他行业中的“卡特尔”,相互达成协定,谁也不许压价,这样价格上去了,利润自然就提高了。但是,恰在这时,如果谁要是偷偷地压价,扩大市场份额,他就能得到更大利益,这就促使一些成员违反协定。所以,这类联合起来形成的“卡特尔”本身就提供了瓦解的激励。这与前文所述的理论模型揭示的结果一样,即审计师竞标出价的微小变化,将对其是否能赢得审计合约的可能性产生巨大的影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起或由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发起的所谓“消除压价竞争,杜绝回扣行为,净化行业环境”之类的倡议,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什么作用,也就不难理解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压价竞争、不会轻易消失,几乎是一个与事务所共存亡的问题。
(二)压价竞争是事务所短期利益、长期利益与诉讼风险的权衡结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决定采取压价行为,那么其压价的程度,或者说压价比例将如何决定呢?我们认为,在决定压价比例问题上,表面上看当然是双方的利益权衡,但由于压价比例越大,事务所收入越少,而成本一般又于执业质量与独立性正相关,所以本质上,压价比例问题就成了事务所自身的收入与执业质量与独立性的权衡问题。而又由于执业质量与执业风险负相关,压价比例问题最终还是事务所报酬与风险的权衡问题。
假定某项业务收人按规定为100万元,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该项业务需花费60万元的成本,主要用于收集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而面l临的执业风险,即可能导致未来审计失败被发现后支付的损失,为5%;不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该业务仅需花费30万元的成本,面临的执业风险为50%。某会计师事务所为争取该客户业务,面临20%和40%的压价比例选择,在是否接受20%或40%的压价比例时,事务所面临着如下决策(图2)。
将上述结果转化为报酬与风险时,决策模型(图3)。为叙述方便,我们将报酬表示为该项业务为事务所带来的净利润。
根据风险——报酬原则,在执业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事务所将追求较高利润,也就是倾向于较低的压价比例;在利润一定的情况下,事务所将追求较低风险,也就是倾向于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因此,博弈的结果显示,事务所将必然倾向于选择较低的压价比例(20%),而承担较低的风险(5%),也即在(20,5%)处会计师事务所达到均衡。
但是事务所也可能在(50,50%)处达到均衡,以承担更高的风险谋求更高的利润。最终是(20,5%)还是(50,50%),取决于事务所的风险偏好,这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理性预期选择问题。
可以看出,压价竞争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无奈选择,一旦有更低的压价比例可能或是不需压价的可能,从提高报酬一风险比出发,事务所将有足够的动力去力争。但执业质量的好坏(或独立性的高低),从事务所内部而言,服从于风险报酬原则;从事务所外部而言,却不能容忍事务所为谋取更大利益而承担更大的风险。但因为外因通过内因才起作用,因此,要迫使事务所少进行压价竞争甚或杜绝压价竞争,只有加大执业质量检查与惩处力度,从而提高其审计失败被发现后可能支付损失的风险,进而改变事务所的报酬一风险比,促使事务所为谋求更大利益不能一味降低直接审计成本、而只能通过适当的收费去谋取收益最大化,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