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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质押是指质权人对于财物或者权利仅有占有权,不能对其使用收益。尤其是对于消耗物,如果质权人对其进行使用或者收益的话,容易导致标的物价值的减少,所以不能设定收益质权。[1]
现代各国民法上规定的质权多属占有质权。因为质权是以质权人取得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财产之占有为发生要件,并以占有的保持为存续要件。换言之,若不移转质物于质权人占有便无所谓质权之设定;同理,若质权人丧失了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便归于消灭。[2]
质押依其内容作为区分标准,可以分为占有质押、用益质押和归属质押。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各种质权的法律效力不同,在立法例上的命运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