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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权

  	      	      	    	    	      	    

目录

什么是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权利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辞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具备法定的解除情形。

单方解除权的内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①和32条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一般性辞职和特殊性辞职。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

  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这是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宗旨相一致的。

单方解除权的情形

  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的许可性条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即时解除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简称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劳动教养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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