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商行为(Unilateral commercia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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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活动中,行为人一方是商人,另一方是非商人,或当事人一方所实施的是商行为,另一方所实施的是非商行为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对于单方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各国商法实践中的认识不尽相同。其中许多国家的商法确认单方商行为或 “混合交易”行为本质上仍属商行为,应当受到商法的统一控制。倒如《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均规定:当事人一方所为行为是商行为时.对双方适用商法。在当事人一方为数人的场合,其中一人所为行为是商行为时,对其全体适用商法。(《日本商法典》第3条、《德国商法典》第2条)而法国和英美等国的法律则认为;单方商行为本质上是商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之结合,因此商法中的诸多统制性规定仅应适用于商人一方当事人而不适用于非商人一方当事人。(《美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1条)这一法律认识对于现代各国的商事责任制度和标准合同制度均有重要的影响。
分类的意义在于,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一方不属于商人,那么,在对其商行为的效力进行解释时,可以考虑其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及对商行为的无知,从而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以实现双方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