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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一词覆盖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机构(无论是政府部门或是公共管理机构,包括准国家性和区域性,或地方性的等行政管理分权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组织机构。
一方面,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这种执法行为具有六个主要特征:(1) 单向性。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单方发生的行为,其效力的发生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2)执行性。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为劳动行政管理的手段。(3)具体性。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的相对人只能是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4)强制性。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监督管理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行政相对人只能接受并配合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活动,不得拒绝履行为其设定的义务,否则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有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权力。(5)优先性。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优先权,即可以优先实现行政职权。
另一方面,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这种监督管理的结果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如对违法现象和不当行为采取制裁措施等。同时,监督管理主体要对这种后果负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对象对监督管理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各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在工资管理方面的职责,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参与工资政策和立法的制订,首先是负责确定法定最低工资;保证工人工资的实际购买力;保证提供有关工资政策的信息;以不同方式管理或监控企业的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