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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授权的劳动监察机关和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整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其目的在于纠正违法,消除隐患,减少事故,预防纠纷,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劳动监察实行国家监察与群众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2.各级劳动行政机关是国家劳动监察机关,行使劳动监察权;各级工会代表劳动者依法进行监督。
3.各级劳动监察机关的职权为:①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②对违反劳动纪律、法规的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或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③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④参加事故调查和监督事故处理;⑤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4.各级劳动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有权随时进人有关单位进行检查,要求该单位报告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5.劳动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劳动监察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得阻拦、干涉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