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标志(Aids To Nav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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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标志是以特定的标志、灯光、音响或无线电信号等,供船舶确定船位、航向,避离危险,使船舶沿航道或预定航线安全航行的助航设施。
1.海区航标
海区航标主要有视觉航标、音响航标和无线电航标三种。
(1)视觉航标。是指白天以形状、颜色和外形来显示,夜间以灯光颜色、发光时间间隔、次数、射程及高度来显示。驾驶人员可直接通过观测,迅速判明水域、确定船位、安全航行,是使用最多、最方便的航标。常见的视觉航标有灯塔、灯桩、立标、浮标、灯船、系碇设备和各种导标。
(2)音响航标。是指能发出规定响声的助航标志。它可在雾、雪等能见度不良的天气中向附近船舶表示有碍航物或危险。在下雾时,按照规定的识别特征发出音响信号,一般听程只有几海里。
(3)无线电航标。是指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向船舶提供定位导航信息的助航设施。包括无线电指向标、无线电导航台、雷达应答标、雷达指向标和雷达反射器等。
2.内河航标
内河航标一般分为三等:一等航标设于航运发达的河道上,由岸杆和浮标交相组成,夜间全部发光,保证船舶昼夜都能从一个航标处看到下一航标,是等级最高的航标;二等航标设于航运较发达的河段上,其设置密度比一等航标稀,夜间只有主航道上的航标发光,亮度也弱;三等航标设于航运不太发达的河段上,密度稀,夜间不发光,船舶只能利用航标和天然参照物在白天航行。
内河航标的种类很多,目前我国的内河航标有航行标志、信号标志和专用标志三类。
航行标志用于标示内河安全航道的方向和位置等。信号标志用于标示航道深度、架空电线和水底管线位置,预告风讯,指挥弯曲狭窄航道的水上交通。专用标志用于标示内河中有碍航行安全的碍航物。
沿海航标可分为固定航标和水上浮动航标。
1.固定航标
1)灯塔(lighthouse)
灯塔是一种比较高大而坚固并发出特定灯光的塔状建筑物,一般设置在显著的海岸、岬角、重要航道附近的陆地或岛屿上,以及港湾入口处,如老铁山灯塔、成山角灯塔等。灯塔灯光光力较强、射程较远。灯塔在海图上位置准确,工作可靠,是重要航标,一般有人看管。
2)灯桩(light beacon)
灯桩是一种柱状或铁架结构的建筑物,一般设置在航道附近的岸边,以及港口防波堤上。灯桩的灯光强度不及灯塔,一般无人看管。
3)立标(beacon)
立标是一种普通的杆状标(铁质或木质),顶端有球形或三角形等标志,一般设置在浅水区、水中礁石上,也有的设在岸上作为叠标或导标。
2.水上浮动航标
1)灯船(light vessel)
灯船是一种在甲板高处设有发光设备的特殊船舶,一般设置在周围无显著陆标又不便建造灯塔的重要航道附近,如长江口灯船。灯船灯光射程亦较远,可靠性较好。
2)浮标(buoy)
浮标是一种具有规定的形状、尺寸、颜色的浮动标志,一般设置在海港和沿海航道以及水下危险物附近,用以标示航道,指示沉船、暗礁、浅滩等危险物的位置。浮标受海流和潮汐的影响,其实际位置在一定范围内移动,遇大风浪还可能发生移位和漂失,因此一般不能用来定位。装有发光器的浮标称为灯浮(lightbuoy)。
为保证进出口船舶的航行安全,在每个港口、航线附近的海岸均有各种助航设施,其主要功能有:
1.定位
为航行船舶提供定位信息。
2.警告
提供碍航物及其他警告信息。如对暗礁、浅滩、航道弯段等给予警告。
3.交通指示
根据交通规则指示航行方向。
4.指示特殊区域
如锚地、测量作业区、禁区等。永久性航标的位置、特征、灯质(灯火的颜色、高度、射程、闪频等)、信号等已载入各国出版的航标和海图。
航标除了通过其标身形状、颜色、编号、名称、顶标进行识别外,有的还装有特殊的技术装置,以便人们能够方便地识别和使用。
1.灯光
发光航标(灯标)以所显示的特定的光色、节奏和周期作为标志识别的特征,并将其用缩写标注在海图上该灯标符号的旁边。
2.音响
在航标上装设有雾警设备,以便在能见度不良天气时发出特定的音响供航海人员导航,如雾钟、雾锣、雾哨、雾角、雾笛等。
3.无线电装置
在航标上设置无线电航标如雷达反射器(radar reflector)、雷达指向标(ramark)、雷达应答标(racon)、差分GPS信标等。
为统一海上浮标系统,国际上有关航标组织于1980年11月在东京召开的第10届国际航标会议上,确定了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
1.范围
国际浮标制度适用于所有固定和漂浮的标志(不包括灯塔、光弧灯标、导灯和导标、大型助航浮标、某些大船型灯浮和灯船),用以指明:
(1)可航水道的中央线和边侧界限;
(2)固定桥下的可航水道;
(3)天然危险物和其他障碍物,如沉船;
(4)可能有待规定的航行区域;
(5)与航海员有重要关系的其他特征。
2.标志的类型
国际浮标制度有五种类型的标志: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可以结合使用。
3.标志特征表示方法
1)白天:标志的形状、颜色和顶标
标身共有五种基本形状:罐形、锥形、球形、柱形和杆形;标身基本颜色包括:红色、绿色、黄色、黑黄横纹、红黑横纹和红白竖纹;顶标的基本形状包括罐形、锥形、球形和x形四种。
2)夜间:光色和光质
红光和绿光为侧面标志专用,黄光为专用标志专用;白光用于其他类型的标志,并以发光节奏加以区别。
4.浮标制度区域划分
圈际上有两个浮标制度区域——A区域与B区域。它们的区别是A、B两个区域侧面标志的标身和灯光颜色正相反。除韩国、日本、菲律宾和南北美洲国家适用于B区域浮标制度外,其他国家都适用于A区域浮标制度。
我国在A区域浮标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于1999年重新修订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4696—1999)。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不包括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1.侧面标志
侧面标志结合“浮标习惯走向”使用,通常用于标示航道的左侧和右侧界限。确定浮标习惯走向的原则是:从海上驶近或进入港口、河口、港湾或其他水道的方向;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的水道,原则上指围绕大片陆地顺时针航行的方向;在复杂的环境中,航道走向由航标管理机关规定,并在海图上用洋红色“一”标示。侧面标志包括左侧标、右侧标、推荐航道左侧标和推荐航道右侧标。
2.方位标志
方位标志结合航海罗经使用,设在以危险物或者危险区为中心的北、东、南、西四个象限,以所在象限分别命名为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和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在该标名称的同名一侧。
3.孤立危险物标志
孤立危险物标志是设置或系泊在周围有可航水域、范围有限的孤立危险物之上的标志,标示危险物所在。
4.安全水域标志
安全水域标志设立在安全水域的中心,用于指明在该标的四周均有可航水域,亦可用作航道中线标志或航道中央标志。
5.专用标志
专用标志主要不是为助航目的,而是用来给航海者指出某一特殊水域或特征,例如锚地、禁航区、水下作业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