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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授信

  	      	      	    	    	      	    

目录

什么是动产质押授信

  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所有的货物作为质押,由银行委托的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具体授信方式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动产质押授信的种类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开办的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广义上包括各家商业银行开办的进出口信用证进出口押汇、TT押汇、国际保理代理融通信托收据担保提货等遵循国际统一惯例操作的传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也包括近几年新兴推广的国内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就是各家银行开办的以企业动产(主要是机械设备和存货)或动产权利凭证(如货物提单或仓单)作为质押物而发放的短期流动资产贷款、以保证金动产或动产权利作为质押为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为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业务,以提单或仓单等动产权利质押的“厂商银三方业务”以及贸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贴现保理业务等。这些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概括来说,就是商业银行在真实贸易背景下以动产或动产权利作为质押为国内外厂商和贸易商提供的用于资助货物流通的各类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动产质押授信的特点

  纵观目前国内外商业银行推出的各种本外币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可以将它们的共性与主要特点概括如下:

  1.多供短期周转可循环使用;各家银行对借款人设定的动产质押授信额度期限一般都在1-2年以内可循环使用,单笔授信期限一般都限定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都不超过6个月。

  2.借助银行信用提升商业信用;典型如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进出口信用证进出口押汇银行保函担保提货等业务,实质上就是借助银行信用提升商业信用

  3.多以存货等动产或提单、仓单等动产权利作为质押;作为对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的控制,各家银行普遍都要求借款人须提供经保管仓库验收足值的足量存货等动产交付银行质押,或是开具以银行为收货人抬头的提单或仓单等动产权利凭证正本交银行质押收持,应收账款转让、贴现保理业务则要求申请人的应收销售货款必须直接转让给银行或质押贴现,或到期委托银行托收。

  4.主要以销售货款回笼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遵循“钱进货出”的监控原则,各家银行均会要求申请人在销售货款回笼至银行指定账户后,才能为企业办理等值质物的解押提货手续,而且回笼货款必须优先偿还到期授信。质物项下的销售收入始终是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

  5.银行授信目的主要是为了吸收销售回笼资金和企业保证金存款及其贸易结算业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同时,多与其他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产品捆绑组合营销,信用证票据业务均要求企业存入10-50%保证金存款,合同约定销售货款必须回笼到银行账户,以赚取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争取提高综合收益

  6.国内外贸易结算与融资方式和操作实务日趋国际惯例化;越来越多的国际结算工具,如动产质押授信业务项下的跟单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跟单托收、押汇等国际业务产品,开始引入国内贸易结算和融资,银行动产及动产权利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很多内容本身就是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惯例中引用过来的,国内贸易单证与国际贸易单证日趋融合,贸易单证操作实务日趋遵循国际惯例,执行统一的商会规则和商法法典。深入分析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主要特点和共性,可以为我们研究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寻找普遍性规律,只有抓住各项业务风险防范的要点和核心,风险管理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保证效果。

动产质押授信的风险和防范

动产质押授信的风险

  1.出质人信用风险出质人的资信状况是银行信用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保证,虽采取动产质押的保证方式,但借款人终端销售产品的价格、销售渠道、货款周转速度以及以往履约情况仍是贷款银行首先应该关注的问题。

  2.质押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第一,由于质押物价格处于波动之中,在质押过程中有贬值和不足值质押的可能;第二,贷款到期银行收取质物并出售该物资时,由于抛售货物而导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而增大银行借款风险

  3.质物监管风险。在国内现有金融环境下,开办动产质押业务主要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申办动产质押的借款企业相对来说规模较小、实力相对较弱,盈利水平无法消化高额费用。而动产质押贷款操作中一个重要控制环节就是选择标准化仓库进行移库管理。从实际操作来看,很难找到像期货业务所用的标准仓库并提供高水平的服务,而且即使有这样的标准仓储服务,借款企业也很难承受高额仓储费及相关费用。因此通常银行在发放存货质押贷款时,不会也不可能将借款人的存货运到自已的仓库并亲自保管,多是委托第三方实施监管。如果仓储企业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不够,不能有效履行第三方监管的职能,导致质押动产在管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完整和安全,由此可能带来监管失控的后果,银行的贷款贷款风险随之产生。。

  4、实现质权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银行需要一定时间与出质人协商,或依法诉讼,才能以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质押物得以受偿。具体处置质物时还存在几方面的不确定性

  第一,质押货物不易实现实际所有权的转移交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用于质押的货物始终处于流动性状态,货物进出频繁,很难保证货物的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和质押合同所签订的目标货物完全吻合一致,从银行监管方面来说,很难明晰判别自己的货物是哪一部分,因此对质押品实现实际所有权的转移交割有一定难度。

  第二,质押品的变现与当时的市场环境密切相关,如果当地质押品流通市场不很活跃,产品流动性不强或当时市场供过于求,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质权的实现。

  第三,在买主很少时,买主们很容易达成价格联盟,与银行进行价格博奕,使银行难以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质押商品。基于上述原因,使得银行质押品的处置过程充满了变数,而且银行在转让质押商品时,还需按照相关法规交纳各种税费,很可能造成信贷资产不能完全受偿。

  5.信贷人员操作及道德风险

  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风险很大程度体现于银行贷后对质押物的管理,信贷人员操作及道德风险应重点关注。如果出现银行工作人员串通仓储公司人员使质押物失控,将给银行全权带来风险。

动产质押授信的风险防范

  1.加强对借款人的评估评价。作为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前要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尤其应注重其对外履约情况,绝不能因采取存货质押方式而降低借款人的准入条件。

  2.加强对贷款质押物的全面风险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关注和操作:

  第一,对商品所有权进行严格确认,确保商品归出质人所有;

  第二,选择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价格相对稳定、流通性强的商品,同时通过资产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质押物价值;

  第三,是根据质押物价值和特性确定合理的质押率,通常质押率在60%-70%左右,对市场价格预测难度较大的商品质押率应更低些。

  3.制定超前的风险转移方案,加强贷后管理。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银行必须考虑质押品可能出现的价格波动和当存货质押贷款成为不良贷款时的处理方案,

  第一,必须对对质押物设置价格预警线,在质押物市场价格下跌到预警线必须补充质物和保证金或处置质物;第二,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对质押物投保相应的保险,以便在发生毁损时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第三,银行可通过期货的方式与其他意向购买者达成期货交易协议,也可与期货经纪公司合作,以保证在价格下降时,银行能顺利变卖质押物;第四,在贷款定价方面,应充分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性,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可通过上浮贷款利率等方式增加银行收益。

  4.积极的监管风险预防。第一,设定仓储企业的准入条件,必须选择仓储条件好、管理水平高、信誉良好、且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仓储物流公司对质物进行监管。第二,通过签订仓储监管合同或协议,并以适当的方式来约束风险的发生概率。比如可要求监管方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监管责任的保证,对于现金不足部分,要求监管方提供第三方担保,在监管方怠于履行监管责任,给银行造成损失时,提高银行依法向监管方索赔的可能性。

  5.加强人员素质教育,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鉴于办理动产质押信贷业务涉及与银行支持的大型客户在资信状况方面有一定差距,在信贷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要选择风险判断能力强、业务水平高、道德品质及敬业精神好的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