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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
赞成分遗产税的人则认为,分遗产税比总遗产税更加公平,因为,分遗产税更接近支付能力;通过给予直系亲属优惠的政策能够更容易地根据继承人的情况进行调节,这是鼓励财产广泛分散的较好的手段[1]。
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先分后税”,表现为先把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对每一继承人所得财产征税。
与总遗产税制相比,分遗产税制设计就比较周全。财产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关系远近不同,税率不同;分得的财产不同,税率也不同。倘若儿子和侄子继承同样遗产,那么,他们各自适用的税率有差别;同样是儿子,继承金额不同,纳税金额也不同。日本、法国等国家,采用的就是这种税制模式。它克服了总遗产税的缺点,但实际操作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适用税率高的人,借用税率低的人的名义,私下交易,从而使偷漏税成为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