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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许可证是指在专利许可证合同中,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再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许可证形式。
(1)被许可方能否颁发分许可证,应以原许可证为依据。
(2)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向第三人颁发分许可证的,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超过期限的部分无效。
(3)分许可证所及的地域范围不得超过原许可证的有效地域范围,超过原许可证地域范围的行为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4)被许可方给分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所授予的实施方式不得超过原许可证所约定的实旌方式。
(5)总而言之,分许可证只能从属于原许可证,不得有任何超越行为。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强制许可受益人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这就是禁止强制许可受益人授予分许可证,即以他自己的许可证为基础的许可证。为什么要禁止他授予分许可证呢?因为,如果强制许可受益人可以授予分许可证的话,那么授予强制许可的严格程序就可以用授予分许可证的方法绕过,而无需向专利局请求。禁止授予分许可证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流弊。
我国专利法中没有关于强制许可的转让规定。按照一般国家的做法,和上述的分许可证相反,强制许可的转让是不禁止的,但是,必须符合这样一个条件:强制许可必须连同强制许可受盘人的企业一起,或者连同强制许可受益人的企业中按照强制许可实施取得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那一部分车间一起,才能转让。这种转让必须经过专利局批准。专利局在审核时,唯一的标准是看强制许可受益入的企业(或者企业的有关车间)事实上是否确实已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