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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材量是指报告期实际采伐的林班面积中生产的原条、原木、小规格材和薪材的数量,不包括枝桠、树皮、伐根等。
一、林木出材量调查的目的
林木出材量调查,在通常情况下叫做材种出材量调查,并且是结合伐区调查时进行的,是为了说明林木的经济价值,在近、成、过熟林中进行每木测树时,按树干材质的不同,将树干划分为经济用材树、半经济用材树和薪材树三类。一般中、幼龄林不做材种调查,因为它们不是采伐利用的主要对象。同时,为准确地查定林木材质,每木检尺时还会注意观察干形弯曲、双叉、多节、机械损伤、外部腐朽、树干心腐、干基腐朽缺陷等对材质和出材量影响较大的因素,然后分别径级与林木材质因素选取标准木伐倒造材,以确定伐区材种出材量。
随着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特别是国家为推行木材生产总量控制,每年以政令的形式下达商品材生产计划,并作为林业生产单位或县、市、区等执行采伐限额中商品材的控制指标,而林木采伐出材率的高低,直接导致了林木采伐消耗的多寡。因此,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尤其是商品材的采伐管理,调查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并分别采伐类型和优势树种组林木出材量及出材率,就显得尤其重要。
二、用标准木调查林木出材量的方法
通常利用标准木实测法来确定某一林区某一树种材种出材量和出材率。实测方法如下:
(1)标准木选取:在蓄积量调查标准地内或典型选取标准地,按不同的立地条件,机械抽取20%—25%的活立木(30株以上)做造材标准木,且每径阶不少于3株。
(2)样木伐倒与量测:逐株量测各样本的胸径(必须标明脚高线)后,按规定伐倒,去其枝桠。查数年龄,量测伐根高、根径的带皮和去皮直径及伐根的腐朽直径及病腐情况。
(3)伐倒木量测:量测伐口以上树干长度;树干长度10米以下部分按1米区分,10米以上部分按2米区分;量测各区分段中央的带皮、去皮直径及树高的1/10,2/10,3/10,……9/10和1/4、3/4处的带皮、去皮直径;
(4)伐倒木造材:按照经济材材种规格,依据先大材后小材的造材原则,记载材种名称、长度、小头(带皮、去皮)直径、材质缺陷(病腐、虫眼、弯曲、节子等),并绘制造材模式图;
(5)立木材积求算:根据中央断面近似求积式(),求算各区分段材积,相加得到全树干立木材积(注:D为带皮直径,则得到带皮材积,否则为去皮材积)。中央断面区分求积公式如下:
+1/3g梢底×l梢长 |
式中:gi——第i区分段的中央断面积,l——区分段长度,n——区分段个数。
(6)出材量求算:分别材种(大、中、小径材,短小材、薪材)段,利用2米或1米区分中央断面求积法,计算各材种带皮、去皮材积,再计算规格材、非规格材、及其综合出材的材积。
(7)出材率计算:各材种去皮材积与全树干带皮材积之比即为该材种的出材率。
三、利用标准地调查林分出材量的方法
在现代的森林资源管理中,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往往在批准采伐林木的同时要列出木材的出材量,因此宏观上掌握一个伐区,甚至一个林区的各优势树种的综合出材率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分别采伐方式,采取选择一定数量的标准地进行全部伐倒造材的方法,获取各优势树种的出材量和出材率。
(1)标准地的选取:在预定的伐区或林区内,分别采伐类型,皆伐、抚育伐、卫生伐、低产林改造(择伐方式则可用标准木法确定)等,出材率相近的可归为一类。并按不同的立地条件,分别优势树种类,典型选取标准地,在同一伐区,一般一个类型应做3~5块标准地;一个较大的林区,一个类型10~15个标准地。
(2)标准地面积的确定:为保持调查结果的稳定性,标准地面积不宜太小,但也要考虑工作量,一般0.06—0.08公顷比较适宜,通常各地均采用市制一亩来操作。
(3)伐倒前标准地调查:为使调查确定的各优势树种出材率与当地的采伐作业设计相吻合,对标准地的林木伐倒造材前,按照国家或当地规定的设计标准,进行采伐木每木检尺,并按当地统一规定的一元或二元材积表,查定和计算伐倒木活立木蓄积量。其中抚育伐、卫生伐等方式的采伐,应对采伐木进行号树标记。
(4)伐倒木测量与造材:与前述标准木造材基本一致,但应考虑当地在采伐山场上习惯性造材的方式,比如,在南方各省,对中小径的林木,在采伐山场通常只进行原条方式简单造材。在简单造材的情况下,应对材质缺陷(病腐、心腐、虫眼、弯曲、节子等)进行认真观察登记处理,以免人为增大出材量和提高材质等级。
(5)出材量与出材率的求算:也与前述标准木求算方法基本一致,只是全树干带皮材积一项以伐前通过每木检尺和查材积表所求算的伐倒木立木材积代替。最后列出当地具有较普遍意义的林分(林木)出材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