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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亦称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退税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监控该帐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帐户内的款项。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商业银行应要求企业在退税款到位后归还该贷款的本息,必要时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担保。
从利处来看,这种办法确实起到了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更重要的是缓解了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为核实和确定外贸出口退税的合法性赢得了时间,最终为进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支撑作用。
但是,这种办法实际上掩盖了出口退税问题上长期存在的财政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并且可能会延缓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从实质上讲,采取这种办法的结果是将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国家信用关系延伸和转化成为财政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这里且不说这种转化有没有合法性(1993年国务院下文规定不允许财政向银行借款),但是有一点需要我们高度关注的是:由于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办法的实行,将国家财政信用的风险已与银行的金融风险沟通了,从而使得银行成为出口退税的承担者。需要防范的最起码的一个问题是,一旦中央财政退税指标的增长低于出口退税数量和托管贷款余额的增长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就会受到极大影响,如若长期下去,势必积累新的金融风险,重蹈我国上个世纪80-90年代积累金融风险的覆辙。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经营作风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
3、有适应市场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财务状况良好;
4、出口产品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退税产品范围内,按照税收征管办法规定实行先征后退。
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申请资料清单一般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外汇核销单
3.出口收汇水单
4.增值税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流动资金贷款所需材料及可核定该笔应退未退税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材料;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基本流程是:
1、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外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向区经贸主管部门、退税分局和贷款行提出申请;
2、向贷款行提交流动资金贷款所需材料及可核定该笔应退未退税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材料;
3、核定贷款额度后,贷款行向企业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