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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成交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与国外(境外)官方机构或厂商企业本年签订的出口合同,以及经双方确认的函电规定的出口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它不包括往年合同遗留在今年执行的数字,对于已撤销的合同,应从出口成交数中扣除。
出口成交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指标:
(1)本年出口成交数。本年出口成交数,指本年全部出口成交累计数。对已撤销的合同,应从中扣除。
(2)以出顶进。指经批准在国内用外汇向有关进出口公司购买其出口商品,顶替应进口的同一商品。有关进出口公司出售这一商品后,视为完成出口任务,作出口统计,填列在以出项进项上。同时,作出口成交统计。它可反映我国出口商品的质量水平。该指标值越高,说明我国出口商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准的越多,能为国家节约更多的外汇。
(3)国内出售。指的是各进出口公司在国内以外汇结算方式售给外轮供应公司、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出国人员服务关税和“三资”企业的出口商品;售给在国内的外宾,收取现汇的出口商品;售给外商或我国驻港澳地区机构在国内用作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并收取外汇的原捕料。它反映外贸公司在国内销售产品以外汇结算的规模。
出口成交金额按合同计算。供应香港、澳门的配额商品、以外汇结算的在国内出售的商品、以出顶进商品和末签合同却出口的商品,在统计出口的同时,作出口成交统计。合同撤销或变更时,按业务部门通知,在成交数中予以调整。出口成交统计的原始凭证,是出口合同副本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出口合同及对外往来的函电填制的成交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