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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外汇费用核算是指对在出口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出口费用的帐务处理方法。
按出口业务的不同,出口外汇费用的核算可分三种情况。
1.自营出口销售:按离岸价成交的,其国外运费、保险费均由对方负担;按到岸价成交的,其国外运费、保险费由出口方负担,作为销售收入的冲减部分,根据实际支付数,按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以红字贷记“自营出口销售”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按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其保险费由对方负担,国外运费由我方负担,帐务处理如到岸价。无论采用何种价格条件,如我方按出口业务合同规定支付国外中间商佣金时,根据发票金额按规定佣金率和当日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以红字贷记。自营出口销售”帐户,贷记“外汇帐款结算”帐户。支付的累计佣金,如能直接认定商品的,也作为销售收入的冲减部分,如无法直接认定商品的,应借记“累计佣金收支。帐户,贷汜“外汇帐款结算”帐户。
2.代理出口销售:其国外费用均由委托方负担,外贸企业作为代理方向银行交单时,办妥必要的手续,由银行扣下国外费用及代理手续费入出口方帐户,将外汇余额划拨委托方。
3.援外出口销售: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费用,作为销售成本核算,不冲减销售收入。其国外费用,借记“国内帐款结算一援外费用。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按定额转入销售成本时,借记“援外出口销售”帐户,贷记“国内帐款结算一援外费用”帐户;到年终将“国内帐款结算一援外费用”帐户的差额转入“营业外收支一援外费用差额”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