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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专门适用于出口到港澳地区且在我国港澳银行办理押汇的出口运输货物。它承保货物抵达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直接存放于保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时发生火险造成的损失。
我国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有一部分是进口人向我国在港澳的银行办理进口押汇的,在进口人未向银行偿还货款之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在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货物过户给放款银行。如果货到目的地货主仍未还款,货物往往就存放在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里,此时运输险的责任已经终止,为避免在此期间货物发生损失而损害银行及货主的正常利益,就需要加保本保险。本险别的责任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开始,责任的终止则有两种情形:一是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为止,二是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30天为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