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出口信用一般通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机构进行运作。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机构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出口信用保险或担保;二是融资支持,如直接贷款、再融资和利率支持;三是混合贷款,即贷款与赠予的结合。
按照内涵的不同,出口信用可以分为广义的出口信用与狭义的出口信用。
广义的出口信用是指出口信用保险、担保和融资安排的集合,其目的是使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外国买方能够延期支付一段时间。出口信用按期限通常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2年以下;中期出口信用,2年至五年;长期出口信用,5年以上。上述定义是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对出口信用的界定,也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定义。
狭义的出口信用仅指融资支持中的直接贷款,即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出口卖方信贷,只向出口商提供的贷款支持;一类是出口买方信贷,指出口商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提供的贷款支持。我国理论界对出口信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狭义的出口信用,即出口信贷的研究上。
特点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高风险、难控制
三、政府的支持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