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共有(Quasi-com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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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数人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第一,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亦即,准共有的客体只能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等人身权不可以作为准共有的客体或者标的。
第二,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准用按份共有,应视其共有关系而定。
第三,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准共有是相对于共有而言,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而准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比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共同享有用益物权,等等。
就共有定义本身而言,按照概念理解,共有不仅包括所有权共有,而且还包括其他财产权共有,如对他物权的共有,这种共有在民法理论上叫“准共有”。关于此,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多有规定,我国《物权法》也确立了准共有,并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承认了对他物权的共有,即准共有。在民法学理论上,所谓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