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中央银行制度(Quasi central bank system)
目录 |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不设通常完整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并授权若干商业银行也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1]。
采取这种中央银行组织形式的国家有新加坡、马尔代夫、斐济、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塞舌尔等。在这类中央银行制度下,国家设立的专门金融管理机构其名称和职责在各国也有所不同,如新加坡设立金融管理局,隶属财政部,该金融管理局不负责发行货币,货币发行权授予大商业银行,并由国家货币委员会负责管理。但除此之外,金融管理局全面行使中央银行的其他各项职能,包括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为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各项金融服务等;马尔代夫设立货币总局,负责货币发行和管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同时授权商业银行行使某些中央银行职能;斐济设有中央金融局、沙特阿拉伯设有金融管理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设有金融局、塞舌尔设有货币局,也都是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这类准中央银行制度通常与国家或地区较小而同时又有一家或几家银行在本国一直处于垄断地位相关。
中国的香港在回归祖国之前,基本上也是属于准中央银行制度类型。香港在很长的时期内,并无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在货币制度方面,港币发行由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负责,长期实行英镑汇兑本位,1972年改行港币与美元挂钩,1983年10月开始实行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60年代以前,香港基本上没有金融监管,1964年《银行业条例》颁布后,金融监管的趋势才有所加强,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了金融管理局,集中行使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支付体系管理职能,但货币发行仍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负责,1994年5月1日起,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成为香港的第三家发钞银行。票据结算仍然由汇丰银行负责。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仍然实行独立的货币与金融制度,其货币发行与金融管理自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