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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1]
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基本组成类别,即农业的直接经营主体与间接经营主体。
(一)直接经营主体
直接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三个类别:农户、企业、一体化。其中,农户又包括基本农户、兼业农户和农业大户。基本农户是以承包经营集体耕地为主,小规模进行农业活动的农户,由于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而人口数量不断增长,承包经营农户的规模不断缩小,户均耕地由8o年代的近0.5公顷减少到0.4公顷以下。促使基本承包农户向兼业与专业两个方向发展,形成兼业农户与农业大户。兼业农户一方面承包经营集体的耕地,同时又有比较稳定的非农收入,其比重相当于甚至超过农业收入。农业大户则通过开发农业资源、扩大承包面积或加大投资力度集约经营,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商品率,成为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种植或养殖大户,其中有的农业大户已经转变为家庭农场,过渡到企业化经营。
传统的农业企业主要有集体农业企业和国有农业企业,近年来又兴起了家庭农场、村办农场、村服务组织(或村办企业)办农场以及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农业企业。其中,社区台作社、股份合作企业、各种形式的联合企业发展迅速。一体化组织包括紧密型与松散型两种。紧密型组织是指农工商综合经营企业。实行内部一体化。松散型组织指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农户或农户与农户的联合体,是外部一体化。其典型形式是“公司+农户”,是由农业企业或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利益机制和契约形式与农民建立产加销联盟,企业通过资金支持、技术服务、物资扶持等形式参与农业经营活动,农户则通过承诺适时提供适用产品参与企业的原料供应。
(二)直接经营主体
间接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三个类别;社区性服务组织、行业性服务组织以及农民自愿组成的农民专业协会或台作组织。它们为单一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技术、设备、信息、市场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对各地的农业经营活动施加影响和指导,以弥补农户自身经营的局限性。
虽然多元主体经营农业的框架初步形成.但至今没有形成强壮的基本主体。农户的经营能力有限,经营水平低下;大部分农业企业尚未实现良性循环;一体化经营尚处于起步阶段;农业专业协会合作组织有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