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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金额是指清偿了债务的被追索人取得再追索权后,行使再迫索权寸,依法请求迫索对象偿还或支付的票据金额与相关费用。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1条的规定,再追索金额的具体范围包括:
1.再追索人自己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再追索人在上一追索关系中已向追索人支付了票据金额、延期付款的利息(期前迫索中不存在)以及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在再追索中,有权要求其他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其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已清偿的全部金额所生的利息
再追索人可向汇票其他债务人追索其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人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其前手发出拒绝事由的书面通知,发出书面通知所需的费用由再迫索人承担后可向汇票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值得注意的是,与迫索金额相比,这里少了制作拒绝证书的费用。其实在一份票据中,不管进行几次追索,拒绝证书只有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