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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信托是指“公益团体或者带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专门授权,在特定的公共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者可能遭受这种侵害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制度。这里所指“公益团体”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范围较特定,主要是工商行业协会、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公益团体经诉讼信托而获得的法院判决的效力可扩张至该特定团体的成员。[1]
早期公益诉讼主要表现以私人的诉讼形式,并且主要集中在身份法领域。但是尽管是私益问题,因其涉及整个社会认定的同一性而成为具有公益色彩的诉争,如婚姻案件、禁治产案件、违反公序良俗案件等,民事诉讼法往往规定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起诉或被诉,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公益诉讼信托的“受托人”经历了从“检察机关”到“检察机关和公益团体”的发展过程。
在现代公益诉讼信托中,公益团体在消费者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公益团体通过诉讼信托的形式获得诉讼实施权并依此为基础进行公益诉讼,以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由此发展而来的团体诉讼制度是诉讼信托的的典型形式:
所谓团体诉讼制度是指“为了使某团体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法律赋予该团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起诉或应诉的权利,且其判决对该团体组织有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团体诉讼制度是群体性纠纷的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其发源于德国并未欧洲大陆其他国家如法国、希腊、西班牙等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