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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课税论

  	      	      	    	    	      	    

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

目录

公平课税论概述[1]

  近几十年来,对于什么是良好税制的构成要素,经济学家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税制改革理论有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70年代的最适课税论(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和90年代复兴的财政交换论(theory of fiscal exchange),这三大理论并称为20世纪三大税制改革理论,对税制改革的设计和实施方案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现在所说的公平课税论最初起源于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的研究成果。西蒙斯的哲学思想根植于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是基本价值观,然后才是公平。他的经济纲领需要的是使政治干预经济生活最小化的制度和政策,认为政府有其重要作用,但必须提供的服务是私人部门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务,并通过再分配产生更大的公平。政府在设计和改革税制时,必须建立这样一种课税方法,这种方法既能按照公平原则筹措资金,又能限制政治程序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在西蒙斯看来,实现这种双重目标的课税方法,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税基。于是,他根据黑格(Haig,1921)和香兹(Schanz,1896)的研究成果,构想出综合所得概念和综合税基概念。

公平课税论的理想税制[1]

  公平课税论下的理想税制,主要是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对宽所得税基课征累进的个人直接税。就香兹—黑格—西蒙斯的所得概念而言,“毛所得”可能包括工资和薪金、经营所得(如合伙经营所得、独资经营所得以及农业所得等)、资本所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附加福利、耐用消费品的估算租金、转让所得、养老金所得以及赠与和遗产所得等。

  据说,这种宽所得税基能在不同的所得类型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和不同的活动之间实现税收中性。同时,宽税基也有助于降低名义税率,从而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或福利成本最小化。总之,公平课税论认为,以宽税基、低名义税率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这种见解被20世纪80年代的很多工业化国家的税制改革所证实。

公平课税论与最适课税论的差别

  最适课税论与公平课税论的主要差别,至少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公平课税论主要强调横向公平目标,而最适课税论则主要强调纵向公平。

  第二,按照公平课税论,追求公平原则的效率成本是次要的问题;而按照最适课税论,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纳入到一个福利函数中综合考虑,设计出最优的公平一效率组合的税制结构。由于最适课税论在一个标准下把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统一起来,故它能分析累进性或纵向公平与激励或效率之间的取舍对税率结构设计的影响。所以,最适课税论相对于公平课税论表现出来的一个优点是,经济分析可以用来分析合理的税率结构。

  总之,最适课税论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支配着税制设计与政策问题的学术讨论。但是,由于最适课税论需要有大量的信息和管理条件,故对现实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方案的影响非常小。

参考文献

  1. 1.0 1.1 西南师范大学(课件).《财政学》[M].第十一章 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