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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状态所引起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
首先,公司解散即必须停止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所有活动均必须限于清算的范围内。公司解散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在清算期间并不立即消灭,但公司已无权对外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实质上公司解散后由经营公司转变为清算公司,公司的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如公司超越其清算事务范围而继续经营业务,其经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公司应进人清算程序,由清算组织取代公司机关而为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不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效力可概括为:
1.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
3.在解散过程中,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
4.未到期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进行清理。
5.对公司解散之前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直至起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