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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权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的权利。
由于公司股东作为投资人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为确保股东财产权的实现,《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项权利:
(1)投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权是指股东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对股东会的各项决议进行投票的权利。股东行使表决权所决定的内容都与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或选择公司的管理者有关,所以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可使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公司经营管理中。
(2)股东会召集和主持权。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是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主要方式,所以《公司法》第39条、第41条和第102条对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作了严密的规定。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该股东在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公司经营过程中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执行监事依次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提案权是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依法向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4)提议权。提议权是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董事会的权利。《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第111条对股东的提议权作了详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5)监督权。监督权是指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进行质询的权利。《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151条还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的重要文件,并有权知晓公司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在《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和第166条有明确规定。另外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以加强对这些人员行为的监督。
股东通过知情权的行使,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决定是否行使提议权和提案权,并可决定股东的下一步投资计划。所以知情权对股东的经济目标和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知情权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