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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助救济是指权利冲突的双方借助于平等主体的第三方,通过第三方的调停、斡旋或者仲裁的方式对权利予以补救的形态。
有学者认为,介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还存在公助救济形式,并认为公助救济又称为“类法律式”的救济,主要包括仲裁与调解。由国家法律所赋予或确认的居间第三者的救济能力,通过劝导并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也有学者称公助救济为社会型救济,包括:调解、仲裁和部分ADR。很显然,这里指的“调解”为诉讼外调解,但又区别于当事人之间自行进行的调解。
在英美法上依据救济的法律依据不同将救济方法又分为普通法上救济与衡平法上救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类。所谓普通法上的救济是指权利人依据普通法上的原则而获得的救济,如损害赔偿金,此种赔偿金仅仅是代替性的或补偿性的,因为其数额最多等于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普通法上只有两种救济方法,一是占有某物的令状,另一是支付一笔确定数目金钱或非确定之损害赔偿的判决。衡平,依据亚理士多德的定义,“是对法律普遍性之弊端的纠正”。衡平法上的救济,是法官依据其公平意识而不是严格的普通法标准对权利人给予救济;包括禁令、具体履行合同、以及宣告性判决等内容。衡平法上的救济,通常认为是一种特别的救济,法官依据已经形成的原则及先例进行自由裁量,以决定权利人能否得到此种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