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百科行业百科金融百科经济百科资源百科管理百科
管理百科
管理营销
资源百科
人力财务
经济百科
经济贸易
金融百科
金融证券
行业百科
物流咨询
综合百科
人物品牌

公务员考试

  	      	      	    	    	      	    

目录

什么是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公务员考试的形式

  中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公务员政策可参看国家公务员网的相关政策。

  地方公务员考试有资格考试和招录考试两种,资格考试即成绩合格者发给公务员资格证书,考生可凭此资格证在市、区、县等国家机关求职,如北京市。有的需要再参加具体部门的一些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核。绝大多数地方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考试程序一样。

公务员考试的流程

  (一)报考

  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5日至1994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流程

  1、浏览报考信息(考试公告、考试大纲、职位条件一览表)

  2、选定职位(专业上有疑义,可咨询所报单位)

  3、开始网报

  (1)登陆网报网站及页面

  (2)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

  (3)等待审核

  (4)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

  (5)报名成功

  注:当下大多数省市均采取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直接打印准考证,现场确认报名的方式。

  (二)考试方式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当下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1.笔试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按中央机关招录职位区分为三类,在考试内容和招录政策上有所区别: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

  ◆市(地)级以下直属机构

  ◆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单位)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2.面试

  面试比例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一般有3:1、4:1、5:1三种,只有通过笔试后,按录用人数与面试比例确认笔试成绩排名前几位的才有面试资格,进入面试关。

  (三)面试改革

  2014年的公务员面试中,湖南实行省市县乡四级联考集中面试。在面试进行前的半小时,考官、考生分别“抽签”决定考场,考官100%异地交流。面试过程中考生不准透露自己的名字,仅交代考号。考生考完后当场宣布成绩,用公开透明的方式杜绝一切“猫腻”。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五)录用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2014年,湖南公务员面试考完当场宣布考生成绩。

公务员考试的公告

  制定和发布招考公告是报名前的首要工作。用人部门关于考试录用的主要信息,都是通过公告告知社会的。

  1.内容

  公务员录用招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考范围、招考对象和条件;

  (2)录用单位、职位与计划(名额);

  (3)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

  (4)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应审查的证件;

  (5)笔试的科目、时间和地点;

  (6)面试办法;

  (7)笔试、面试成绩公布办法;

  (8)录用的程序和方法;

  (9)其他须向考生说明的事宜。

  2.发布

  公务员招考公告一般选择知名度高、读者面广、权威性严肃性强的报纸发布,同时要考虑到地域性。例如,国务院各部门如面向全国招考公务员,则应在《人民日报》上发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北京地区招考,则可在《北京日报》或《北京晚报》上发布招考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如面向全省(全自治区)招考公务员,则应在省级报纸发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省、自治区驻地市内招考,则可在驻地市报纸上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具有法规性质,一经发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违背其内容行事,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或调整其内容时,须由发布公告的部门于报名前在原公布公告报纸上作更正声明。

  招考公告在文字上简单、明了。有些问题如考试的一些具体要求,可制定《报名须知》在报名处张贴或印发,作为招考公告的辅助说明。

我国公务员考试存在的问题[1]

  现行《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录用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录取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考试制度将专业化和知识化的要求落实为可操作性的规范性的考试,有助于行政管理逐渐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考试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公务员录用。现行公务员考试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发展,已有所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考试内容缺乏针对性

  考试内容的设置直接关系到考试的科学性,关系到录用是否做到择优、公平、公正。随着职位分类制度的不断深化,职位类别的科学划分,职位特点应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有所体现。然而现行公务员考试没有区别职位、专业背景等因素,对于不同专业不同学历的学术都采用同一张试卷,考试内容缺乏针对性。考试内容统一,一定程度上很难检测出应试者的真实水平以及职位的现实需求

  (二)法制监督薄弱

  为了保证考试录用的公平性,我国设有专门的监督部门,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实际收效不大,监督环节薄弱。例如,在目前我国录用考试中,监督部门与考录主管部门责权不分,行政首长往往凭借 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干预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破坏考试效能。目前我国也缺乏相应的立法遏制考录过程中不正之风现象发生。

公务员考试的建议[1]

  1.必须加强公务员考试管理的制度建设,不排除采用其他的录用方式。可以对录用方式进行创新。比如前几年郑州市实行的“引博从政”政策。

  2.健全分级分类考试制度,以测试基本能力为目标,区分不同职位类别试题。在确保笔试内容科学性的同时,努力提高面试水平。要大力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对其进行培训,保证由高素质的人来选素质高的人。更要净化考试环境,增强考录透明度,加大公开监督力度,严肃考录纪律,坚决处理违法违纪人员。要研究建立全国公务员录用信息交互平台,畅通全国考录工作信 息沟通渠道 。

  3.可以考虑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务员录用试题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增强考试科学性。中国自古以来都是考试大国,有关考试的相关配套措施已完善,公务员录用的考试模式、标准等也都是较科学的、有效的。面试时会出现一些“人为操作”情况,这也是不能避免的,这与中国历来的“人情观念”有关。如需解决此问题,首先必须提高面试官的素质,是否可以借鉴“高薪养廉”的做法。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人们之所以争先恐后地考取公务员,在考取公务员过程中有很多“灰色”行为,是因为考取上公务员之后的巨大利益。我们应该不断提高除公务员外的其他行业的福利待遇,使除公务员之外的行业也能满足人们各方面的需要,比如社会尊重的需要等。改变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并不是每一个人都适合做公务员,也并不是每一个公务员都像表面上那么的“光鲜亮丽”。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观念,才能更好地保证 公务员考试 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 1.0 1.1 杨娟娟.对公务员考试的几点思考(A).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