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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监察是指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律规定与法定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执行公务中的行为所实施的监督与查处。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监察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监察部门;监察的客体是指执行公务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监察的性质是法律监察。[1]
1.实事求是。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历史地分析问题,才能使案件处理好,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2.秉公执法。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明,坚持原则,办案时既不能包庇纵容,也不能滥施惩戒,更不能收受贿赂,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行政惩处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对犯错误的公务员,要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原则,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的同时,坚持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找出犯错误的思想根源,鼓励其积极改正。
从公务员监察的涵义可以看出公务员监察所具有的特征如下:
1.由行政监察部门独立行使对公务员的监察权。国家行政监察部门独立对公务员进行监察。
2.公务员监察内容有特定性。由于公务员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因此,监察也是就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监察。所谓公务行为,是指公务员代表国家意志,以政府的名义作出的行政法律行为,其中有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有违法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具有强制力,所以,其后果也就由行政机关承担。如果将公务员监察范围扩大到公务员的全部活动,那就易使监察泛化,从而使公务监察陷入混乱。
3.公务员监察活动具有规范性。公务员的监察活动所遵循的规范主要有:
第一,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有法规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违纪时才受追究,不能依据随意推断或想象去认定其行为违法与违纪。
第二,对违法违纪公务员的处理,必须是有监察权的机关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1.加强公务员监察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需要。公务员是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者。虽然从总体上看,我国广大公务员队伍是好的,但也确有个别人经不起金钱、物质与美女的诱惑,经不起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他们往往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道德败坏。如不加强对公务员监察,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就要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所以,加强公务员监察,尤其是对那些有管人、管钱、管物权力公务员的监察,对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顺利贯彻执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公务员监察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公务员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推行,是一件新事物,这项新制度的建立,需要有相应完善的法律做保障,也需要有保证法律贯彻实施的监督与监察制度做保证。因此,建立公务员制度,必须同时建立公务员监察制度。我国各级政府已建立了行政监察机构,并依法行使着对公务员的监察任务。但是,我国公务员的监察制度尚不完善,需要加强。只有监察制度完善了,才能促进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3。加强公务员监察是实现公务员管理由人治到法治转变的需要。对公务员的管理工作实施监察,可以严明法纪,以法律的强力确保公务员的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管理,真正实现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升降、任免、交流、辞退、工资福利等项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进而能够有效防止在公务员奖惩、任免、晋升等方面存在的有法不依、主观随意、打击报复、滥施权力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真正实现公务员管理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4.加强公务员监察是保障公民与公务员民主权利的需要。公务员监察的作用在于通过受理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政纪行为的控告,以及公务员对行政处分的申诉,以保障公民与公务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建立与健全公务员监察制度,对于保障公民与公务员民主权利是十分有力的。
1.监督检查执法执纪情况。一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中,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其遵守廉政法规、执行公务员法规的情况及有关纪律的检查。
2.受理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与控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监察机关揭发、举报及控诉行政机关或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并要求予以调查处理。
3.调查处理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这是公务员监察中最重要的职责,只有有力地行使查处职责,才能保证政府工作的高效和廉洁。
4.受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当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成员对所受的政纪处分不服时,可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1.一般检查。一般检查是指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对被监察对象执行公务情况进行的综合检查。它是一种事前检查,其特点是长期性、经常性、全面性,目的在于促进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现和揭露违法违纪行为。
2.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监察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组织专门力量对特定的工作事项及有关公务员进行的集中检查。它主要是重点检查处级以上公务员。其目的是深入了解国家的某一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已掌握的问题,揭露违法违纪行为;查找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减少滋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条件,使公务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
3.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是指监察机关对一般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个人或单位检举、控告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一定的立案程序而进行的调查。经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后才能立案,通过调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一般检查的程序。监察机关依法制定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前,应书面通知被检查部门和有关的公务员,说明检查的内容、目的、时间、方式、要求和纪律等;根据需要,监察机关可聘请与被检查机关事项相关的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被检查部门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上级主管机关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专项检查的程序。依法制定监察计划和方案;检查前,书面通知检查部门及有关公务员,必要时可聘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如发现公务员有失职与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即立案调查。
3.立案调查的程序。(1)初审,即判断有关材料是否具备立案条件;(2)立案,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凡属涉及处级以上公务员的重大案件,都应在决定立案后,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3)调查前,通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机关与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4)取证,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以及视昕资料等;(5)限期结案,立案后应在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最迟不得超过1年;(6)结案,对经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无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子撤销,并通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并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检查决定;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