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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于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
收购人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1)全面要约的触发点在30%且要继续增持;如果到30%而不继续增持,也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2)不论收购是要约收购还是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还是法院裁决,只要投资者从持股30%以下跨过30%,都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是全面要约义务,即“一笔过30%,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但是,如果收购到30%以下停下来,发出部分要约,因为部分要约的实施而过了30%,就不存在再触发全面要约义务的问题。
(3)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可以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如果没有取得豁免,就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是全面要约,除非30天之内减持到30%或以下。
(4)全面要约就是全面要约,不可以用部分要约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