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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调库是指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主管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在征税时计算免、抵税额,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根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下达的“免、抵”税数额调整税收收入。
为了鼓励出口,国家对于出口企业的增值税有一个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免抵退”政策,主要针对两类企业,一类是生产性出口企业,即自产自销出口,另一类是进入“营改增”后,部分服务出口的企业。
“免抵退”的概念,简要而言,就是企业的出口收入“免”征增值税,出口收入对应的成本“抵”顶内销收入,抵顶不足的“退”增值税。
企业在每期增值税的具体计算中,会有两个数字产生,一个是“免抵”数(非分别计算),一个是“退税”数。对于出口退税,百分百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其不统计进入地方税收口径中,即不形成收入的减项,对地方税收没有影响。但是增值税的免抵数,对于地方收入,是一个隐形的损失,原本内销要征税的,出口免税了,一般来说,增值税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是不能抵扣的,而在这里抵扣了。考虑到地方财政每年也都有指标压力,中央财政决定通过“免抵调库”政策对地方进行补偿,或者说对地方财力进行一个补充。
1、"免、抵、退"税办法影响企业应征税源,进而减少税收收入。根据"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免、抵、退"税中的"免"税是指对企业出口货物免征本环节应缴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对企业出口货物中包含的进项税金在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抵顶;"退"税是指当企业一定时期内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完的予以退税。
2、免抵调库政策旨在对因免、抵减少的收入进行基本准确的核算统计。通过对免抵额进行比较规范、准确的核算统计,并据此计算对税收收入以及地方利益的影响,是免抵调库政策出台的首要目的。
免抵调库并非想调就能调的,它主要受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央财政的出口退税指标,因为免抵调库收入作为中央财政一个划出,是每年出口退税指标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免抵调库受限于地方本身拥有的免抵数存量,即所辖企业历年累计产生的免抵税额。具体操作由企业所辖税务局进行,但中间横跨中央财政到地方基层税务局,涉及财税、税务多个层级和部门,申请、核准、调拨多个环节。
具体操作中,对于每笔调拨,要形成两条记录,一条是免抵调增,即匡算入收入的增值税,具体分成见上段。一条是免抵调减,是出口退税指标组成的一部分,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不在税收统计口径中。